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便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 发展...
- 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 财关税〔2018〕49号 | 2018年11月29日发布 | 2019年01月01日实施 | 跨境电子商务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关税〔2018〕49号【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法律类别】海关税【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
- 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6部门【发文字号】商财发〔2018〕486号【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过渡期后有关监管安排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16日起实施。本批清单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税则号列相同的商品,其“备注”以本批清单为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