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财税〔2010〕24号 | 2010年3月30日发布 | 2010年3月30日实施 | 出口退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天津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上取得的租赁船舶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