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发文字号】2001年第143号 |
【发布日期】2001年3月1日 | 【实施日期】2001年3月1日 |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德国部分更新见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1号;美国部分更新见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30号、2020年第34号;芬兰部分更新见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利比时部分更新见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71号;西班牙部分更新见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2号。 |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43号
关于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物品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包括牛内脏)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包括牛、羊等的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干血浆及其它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油渣、磷酸氢钙、明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二、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严格执行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
三、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包括牛内脏)及其制品。
四、禁止携带、邮寄上述所列物品进境。
五、凡截获的走私进境的上述物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车辆等,如发现有来自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上述物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七、截止目前发生疯牛病的国家为: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今后,凡有新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将自动列入上述名录。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20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