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番禺海关申报进口卡瓦库德薄荷牙膏一批,经查实际货物为:1、爱司盟逆时光牌松露透明质酸钠复合片(压片糖果)23箱共552瓶;2、爱司盟青春之泉牌人参雪莲燕麦β-葡聚糖复合片(压片糖果)50箱共1200瓶(不能提供《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经核定,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0602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