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5月9日查验异常:申报出口1项货物“活鲍鱼统级”,查获未申报货物共计9项:扇贝20千克、花螺90千克、沙白贝50千克、多宝鱼110千克、螃蟹80千克、小龙虾30千克、左口鱼30千克、蛏子33千克、沙包贝50千克。申报净重2372千克,实际总净重2865千克。当事人出口扇贝等9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报检,经核,涉案货值为人民币3448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