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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报检申报出口塑胶餐具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2 17:54: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0次

    2022年5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胶餐具等一批。5月19日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1项塑胶餐具申报净重1200千克,实际出口1050千克;第2项冰柜申报出口8台,实际出口7台;第8项陶瓷餐具申报净重1600千克,实际出口200千克;第13项搅拌机申报出口7台,实际出口2台;第 11项纸制品申报净重800千克,实际出口700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点火枪120支、不锈钢制品180千克、沙发一个、日用品80千克、机器200千克、化油清洁剂10千克、肉制品260千克、调味料1000千克。当事人出口未获得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肉制品、调味料2项食品,经核,涉案货值为人民币0.43万元,未向海关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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