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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检验申报进口“外壳”等货物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4 15:30: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4次

    2022年6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外壳”等货物一批。同日,该批货物承运入境,经深圳湾口岸时中控查验 。经查和鉴定,上述报关单第七项货物“外壳”为9成新,存在以旧报新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商品鉴定报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解释报告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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