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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检验申报进口“嘉顿什锦糖”等糖果布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4 15:39: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7次

    当事人单位于2022年1月14日以一般贸易形式从深圳福田保税区申报进口一批“嘉顿什锦糖”等糖果共880箱,总价折合人民币125771元,该报关单命中目的地查验指令。当事人单位于2022年1月14日向布吉海关申请目的地查验,1月26日当事人单位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当事人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查问笔录》、企业报告、出货单、收款收据、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64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12577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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