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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依法报检申报出口木桌、木椅、木腿等木制品丽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3 18:01: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07次

    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木桌、木椅、木腿等木制品7票。经调查,当事人在上述7票木桌、木椅、木腿等木制品出境前,未依法向海关报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提单复印件、货物出库单复印件、货物出货明细表复印件、全国海关大数据通用分析系统检索资料、ECIQ系统查询信息、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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