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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脱硝钛白粉合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肥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3 17: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8次

    2018年11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芜湖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脱硝钛白粉,数量120吨,申报商品编号为3815190000。芜湖海关审核发现,实际货物商品编号应为2823000000,出口退税率0,构成申报不实。经查,另有两票相同货物构成出口申报不实,分别是:出口数量120吨,申报日期2018年10月25日;出口数量120吨,申报日期2018年10月31日。上述三票货物均以3815190000商品编号申报出口,合计申报价格573.41万元。

    2018年9月15日之后,3815190000税号的出口退税率由0调整为13%,上述三票货物出口退税率差额为13%,影响了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

    经查,自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15日,当事人以商品编号共出口13票,构成出口申报不实,但没有影响出口退税。

    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出口价格计核说明,可多退税款计核说明,归类指导意见书,税务局未退税情况说明,税务局出口退税率查询记录,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资料等。

    (二)当事人陈述。朱某某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超彩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海关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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