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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X射线荧光光谱仪”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滁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16:0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72次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X射线荧光光谱仪”1台,申报商品编号为9027300000,进口关税税率0%。经海关核查确认,该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9022199090,关税税率为2.7%,为法定检验产品,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069984.6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稽查部门移交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滁州海关涉案货物价值计核说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关于当事人进口X射线荧光光谱仪情况说明,当事人公司副总经理观查问笔录。

    (三)证人证言:询问笔录。

    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商品编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前,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主动向海关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2000元的减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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