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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检验申报出口冥纸、塑料包装盒等货物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11 21:09: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32次

    2020年6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出口冥纸、塑料包装盒、寿衣套装,申报总价为5375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具体为一次性医用口罩、一次性防护口罩、接线头、五金配件、过桥米线、泡凤爪等97项货物共68407件。其中,口罩、一次性外卖筷子套餐、过桥米线、火腿肠等30项货物出口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等。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证书、当事人报告、相关企业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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