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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四氟乙烯绳商品归类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28 15:2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2次

    2022年5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4项,其中第四项申报品名为四氟乙烯绳,申报数量为1120千克,申报总价为10075.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920991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该项货物实际为340千克四氟乙烯绳和780千克石墨盘根,其中石墨盘根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9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0,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部分货物的申报价格计人民币3.24万元,石墨盘根的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等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且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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