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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29 14:38: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95次

    2022年3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5项,其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申报品名分别为织带、粘扣带、牛津布,申报数量分别为106750米、11000米、15994米,申报总价分别为4312.7美元、4037美元、42815.9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5609000000、5806320000、5407610000。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发现上述3项货物均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管理范畴,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织带等3项货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2.47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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