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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单晶硅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29 14:41: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0次

    2022年2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单晶硅片,申报商品编码为3818001900,申报数量为6799千克。经海关查验,并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重量为6799千克。经查,该票货物为当事人委托公司代理进口,实际消费使用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公司对货物实际情况不掌握。当事人进口上述固体物,构成将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行为。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询问笔录;3、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4、鉴定报告;5、退运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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