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8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货物申报品名为牛皮革,申报商品编码为4107199090,对应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商品名称为牛皮革整张,规格型号为厚度1.8-2.0MM。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进口货物牛皮革的实际厚度为1.6-1.8MM,不在对应手册备案商品规格范围内,如需进口则需缴纳进口环节税,进口关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7%。当事人进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定,上述申报不实货物价值人民币378085.4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0323.59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材料、当事人情况说明、货物清单、进口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涉嫌违规货物物品偷逃(漏)税款计核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其他相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由于当事人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