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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跨境电子商务清单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发运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1 19:17: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4次

    2022年5月6日,当事人向义乌海关申报一票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申报品名“ORIGINS悦木之源韦博士精华水200ml”,申报货值人民币99.91元。在海关未同意放行的情况下,该商品未申报核注清单直接出区,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发运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电商清单;查问笔录;巡查记录;系统截图;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缉私综合应用系统查询记录等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发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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