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8日,温州海关邮件监管科在香港寄往中国浙江丽水青田收件人为当事人的邮包内发现疑似阿普唑仑药片20颗,无藏匿行为。申报品名为“保健用品 ”,2022年8月5日,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现场取样3颗检测,浙迪安中心【2022】毒鉴字 第32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检出阿普唑仑。阿普唑仑是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禁止进出境物品。2022年9月8日,丽水海关依法 扣留上述涉案物品。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邮包及面单照片、药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扣留决定书、 扣留清单、扣留笔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护照为证。
当事人邮寄国家禁止进境物品进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 关监管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阿普唑仑药片(共20颗)。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