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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睫毛膏单位耗用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国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5 12:26: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0次

    2019年7月9日,金华海关稽查科对当事人实施稽查,发现当事人执行的手册,手册项下申报进口散装睫毛膏22928.64千克,出口成品睫毛膏2339657支,核销申报单耗为0.0098,而实际单耗为0.009755,存在高报单耗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17向金华海关申请办理半成品散装睫毛膏进料加工业务,2018年4月经海关批准开始执行手册,于2018年8月1日进口半成品散装睫毛膏22928.64千克,申报单耗为0.0098,对应生产成品睫毛膏2339657支。当事人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因生产工艺提高,使用保税料件共计生产了成品睫毛膏2350457支,比海关报备单耗多产出10800支成品睫毛膏。当事人因经营管理上的疏漏,相关业务人员对海关加工贸易业务和政策不熟悉,手册核销前未核实单耗,致使手册项下剩余的10800支成品睫毛膏(折合保税料件半成品散装睫毛膏105.35千克),于2019年3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阿尔及利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海关计税部门核定,涉案货物半成品散装睫毛膏105.35千克,完税价格人民币5634.35元,应纳税款人民币2439.34元,货值人民币8073.69元。当事人擅自将因高报单耗产生的保税货物10800支睫毛膏销售给国外客户,经当事人财务人员扣除成本支出后核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548.28元。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手册资料、进出口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手册进出口情况、保税料件成本利润核算表、进料加工睫毛膏内料领料记录、领料单、睫毛膏生产记录、灌装类生产记录、睫毛膏成品出货记录、装柜明细、手册单耗关系清单、加工工艺说明、加工贸易核销申请呈批表、原料采购清单、《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书》[金关违税核字(2019)4号],计税结论告知书,相关人员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48.2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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