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2日,义乌海关对当事人进行稽查,发现当事人在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日用小商品货物过程中,未如实申报11票报关单货物申报价格均高于实际采购价格,申报总价为678460.6美元(折合人民币4778601.54元),实际采购总价为人民币3623358.9元,申报不实金额总计为1155242.64元人民币,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共2票货物申报价格均低于实际采购价格,申报总价为30413.1美元(折合人民币214208.59元),实际采购总价为人民币284398.8元,申报不实金额总计为70190.21元人民币,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2、市场采购货物清单复印件;3、查问笔录;4、当事人资料;5、购货合同等为证。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11票报关单货物申报价格均高于实际货物采购价格的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共2票报关单申报价格低于实际货物采购价格的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