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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三元电池粉碎料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7 14:59: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5次

    2018年3月27日至5月28日,当事人申报进口高品质镍湿法冶炼中间品、高品质钴湿法冶炼中间品共计569.25吨(净重),申报总价349.38614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198.6112万元。经查明,上述货物均提炼于回收的三元电池粉碎料。经取样送检,2018年5月30日、7月26日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分别出具了鉴别报告:判定均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上述涉案固体废物已于2018年9月10日、9月24日、10月13日被我关责令直接退运出境。

    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5月22日,当事人申报进口高品质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镍湿法冶炼中间品、钴湿法冶炼中间品共计1380.4209吨(净重),申报总价663.70293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226.2296万元。2018年6月15日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报明了该11票货物已进口放行并存放于你公司内部仓库的事实,同年7月11日当事人主动提出对该11票货物的退运申请。经查明,上述货物同样系提炼于回收的三元电池粉碎料。经分别取样送检,2018年10月11日、10月15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国家危险化学品检测重点实验室(浙江)分别出具了鉴定报告:判定均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上述涉案固体废物已于2018年12月18日、12月29日、2019年1月27日被我关责令原状退运出境。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法。

    以上行为有鉴别报告、鉴定报告、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验记录、报关单据交接清单及所附资料、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电脑QQ聊天记录打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在案发后及时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以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9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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