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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船舶进境动态数据顺序错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12:18: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5次

    2019年4月1日,当事人向宁德海关办理该轮进境申报手续。2019年4月1日8时,莱弗士轮抵达宁德港。2019年4月1日8时8分,当事人向宁德海关申报了莱弗士轮抵港报数据,并于同日14时12分向宁德海关申报了莱弗士轮进境申报单。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船舶进境动态数据顺序错误,造成海关无法在第一时间下达船舶登临布控指令,影响海关监管。实际船舶进境动态数据申报顺序应为:先申报莱弗士轮进境申报单再申报船舶进境抵港报。

    以上行为有莱弗士轮进境申报数据、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为证。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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