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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加工干鱼肚未按规定编制加工贸易数据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13:05: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0次

    2015年3月4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当事人向宁德海关申请办理了8本加工贸易手册(来料加工),对申报进口未加工干鱼肚共计101500千克进行加工,上述8本加工贸易手册已办理核销结案手续。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编制上述加工贸易手册未加工干鱼肚的原材料、产成品、边角料等生产过程中数据,且无法对上述情况进行整改。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宁德海关加工贸易结案手册单证材料、宁德福进食品有限公司自查报告、营业执照为证。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编制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0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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