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4日,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对一件从日本寄到福州市,申报品名为“无人机修理配件”的邮件查验时,发现内装疑似枪支配件10件。
8月5日,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对一件从日本邮寄到福州,申报品名为“无线管、修理塑料壳、配件、导电管”的邮件查验时,发现内装疑似枪支配件155件。 2018年8月24日,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邮件中的10件物品具有枪支配件的功能,属于枪支配件;邮件中的6件物品具有仿真枪支配件功能,属于仿真枪支配件,其余149件物品属于一般的零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枪支配件和仿真枪配件均为国家禁止进境物品。 2018年11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关依法对上述10件枪支配件及6件仿真枪支配件予以扣留。
经调查。因当事人公司经营的彩弹射击场内气枪故障,当事人购买上述配件并邮寄进境,上述配件用于当事人公司的气枪维修。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伪报品名方式将上述物品邮寄进境。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验记录、邮件详情单、涉案物品照片、鉴定意见书、现场扣留笔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逃避海关监管,将用于其公司彩弹枪场地内气枪维修的枪支配件及仿真枪配件以伪报品名方式邮寄进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涉案10件枪支配件及6件仿真枪支配件。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