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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丁二烯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16:27: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0次

    2018年8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初级形状的丁二烯橡胶”,申报税号4002201000,申报总价为15899.4美元,申报数量26.499吨。经我关查验并取样送检,经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该票货物中有17.73吨为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退运出口报关单、检验报告、购销合同、银行转账回单、当事人情况说明、公司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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