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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手推车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17:02: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9次

    2019年7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 2019年7月22日,平潭海关驻金井办事处监控科在查验时发现,该票货物第11项,申报品名为手推车(新品),申报商品编号为8716800000。经过查验后发现该项货物实际品名为手推车(旧品),属于《禁止进口目录》(第二批)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下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37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手推车(旧品)在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内87章车类目录内,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资料、鼎晟鑫公司情况说明、交保申请、人员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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