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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粉末涂料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17:16: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7次

    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7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三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粉末涂料,申报数量分别为25816千克、25822千克、25820千克,申报总价分别为6454美元、6455.5美元、6455美元,申报税号均为3907999990。2018年7月10日、2018年8月14日,我关分别对报关单号的三票货物进行取样,并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经鉴定,上述三票货物样品均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涉案货物已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鉴别报告、进口代理协议、测试报告、粉末涂料国家标准、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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