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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电商订单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17:46: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91次

    2018年7月26日,平潭海关稽查科对当事人2016年9月9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进行稽查,发现当事人在跨境电商实际交易过程中涉及239个订单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经平潭海关计核,239个订单货物已缴纳税款人民币11822.4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4501.11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及随附资料、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单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资料等材料为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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