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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检验擅自出口樱桃木家具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2 14:12: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78次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7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其中G1项申报品名为家具,申报数量1500千克,申报价格为FOB262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403200000;G3项申报品名为沙发,申报数量900千克,申报价格为FOB162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401719000。经查,G1项出口货物材质实际为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应归入商品编号9403609990;G3项出口货物材质实际为樱桃木,应归入商品编号9401619090。上述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8691元,为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842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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