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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槽板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2 20:42: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6次

      当事人于2022年4月3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槽板1000片,申报商品编号为8480600000(相对应出口退税率13%),总价CIF 1050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并归类认定,上述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应为6903200000(相对应出口退税率0),与申报不符。

      另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相同刚玉槽板8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80600000,总价计CIF343700美元,实际上述货物的商品编号均应为6903200000(详见申报不实情况表)。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当事人情况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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