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至2014年3月4日间,当事人先后9次向海关申报出口冷却塔32台,申报总价80947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15830000,出口退税率17%。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419899090,出口退税率为15%。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验记录单、产品说明、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财务记账凭证、税收收入退还书、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对当事人于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3月4日间先后4次出口冷却塔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2013年5月30日至2014年1月17日间先后5次出口冷却塔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