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日,当事人申报出口胶合板,商品名称申报为胶合板,商品编号申报为4412330090(出口退税率13%)。后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实际出口货物为杨木单板,正确商品编号应为4408902190(出口退税率为0)。本案案值472707.2元、影响出口退税61451.94元。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查发经过、归类认定书、报关单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9161.55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