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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犬细胞申报检疫与实际不符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相关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3 20:38: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4次

      2021年7月28日,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一票。该票报关单第1项商品申报品名为"犬细胞",数量200支,申报价格2000美元。经查验,200支细胞中55支为犬细胞,145支为非犬细胞(包括131支人源性细胞,14支小鼠细胞)。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申报检疫物与实际不符,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相关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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