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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大衣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5 14:03: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0次

      2020年5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两 票 货 物 。申报品名为大衣,申报税号为4303101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数量共计578件,申报总价为595340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绳索,实际税号应为5607500000。

      当事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544870.65元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2.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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