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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铁制水管配件总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茂名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9 21:56: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86次

      2019年1月16日和2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拱北海关申报出口铁制水管配件2票,申报总价为846240美元。经查,该2票货物的实际总价为86214.25澳门元(折合人民币共72983元),多申报货值约568万元人民币,当事人未将该批货物的实际总价如实向海关申报,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证、装箱单、合同、发票、查获经过、载货清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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