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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铜矿砂成交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霞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9 22:15: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9次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霞山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铜矿砂,申报数量24.628吨,以成交价格的预付款价格:单价1888.73美元/吨、总价46515.64美元向海关申报进口。经查,该票铜矿砂实际成交价格为单价2586.5375美元/吨、总价63701.25美元,漏缴税款18778.8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如实申报进出境货物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计核税款证明书及情况说明、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及确认材料、当事人报关情况说明、代理报关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778.83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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