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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冻罗非鱼片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霞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9 22:23: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1次

      当事人于2019年4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霞山海关申报出口1票冻罗非鱼片到墨西哥,申报净重22700千克、总价103000美元,经查实际净重12750千克。数量申报不实导致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导致可能多退税款39382.78元,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如实申报进出境货物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以及随附的买卖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及确认材料、涉案货物照片,代理报关公司及相关代理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1506.22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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