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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内袋价格申报不实低报价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茂名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1 20:1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9次

    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茂名海关申报进口的22票货物,在香港转运时产生了THC费和文件费用共计28862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上述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当事人在上述22票货物的申报中,没有将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7049.03元。

    2015年12月30日,当事人通过快件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机场海关申报进口40个内袋。申报价格为40000日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为69237日元,向海关少申报29237日元,申报价格与实际不符。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漏缴税款人民币216.44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相关单证、稽查通知书、税款计核证明书、税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汇款凭证、查问笔录、营业执照、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分别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和200元,合计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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