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7年12月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1票喷墨打印头、申报税号为8443999090,关税税率0%。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存在申报商品税则号列归类错误,应归入税号8443992910,关税税率3%。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应缴税款人民币92415.60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815.64元(关税人民币13517.64元,增值税人民币2298.00元)。经调查、当事人在进口货物申报过程中对税则号列归类事项认识不清、相关知识欠缺,与代理方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共同确定并使用了错误的税号,造成上述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据。2、北京西城海关移交的相关归类材料。3、报关单随附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4、提供的情况说明。5、提供的情况说明。6、中关村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0年第15号);7、其它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