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一氧化氮传感器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6 20:25: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5次

    当事人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一氧化氮传感器,申报税号:9018909991,申报数量:100台,申报单价:30000元人民币,申报总价:300000元人民币。经现场海关查验,该票货物有50000个一次性吹嘴未申报,应申报税号为90189099。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10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