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从意大利进口海关商品编号为6403911190的短靴108双,申报价格为6420.92欧元,在未经海关查验前,擅自销售该进口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向我关提交《关于未经查验擅自销售货物情况说明》并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浙江佑芽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该批次货值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2323.44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285.93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