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退税
    申报出口航姿参考系统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7 23:25:48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403次

      2016年9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票申报货物第一项为27 套备份航姿参考系统第二项为27套惯性航姿测量系统税号均申报为90149090.00出口退税率17%),共价值1597000美元。经查验实际第一项货物为27件备份航姿参考系统外壳体第二项货物为27件惯性航姿测量系统外壳体共价值23868美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178.6万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9.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1月0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