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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水貂皮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8 22:19:46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243次

      2015年4月13日当事人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货物1票。该批货物申报品名为已鞣未缝制的整张水貂皮62箱申报净重为2160KG申报数量为18456张申报价值为216000美元。经查验该批货物共62箱每箱货物的数量均比申报清单多100张货物的实际数量为24656张比申报数量多6200 张。且当事人申报的申报要素与《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要求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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