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旧收音机40台,申报总价共计200美元,申报商品编码8527190000,经查,实际货物属旧机电产品,属法检商品;2021年1月8日、2021年2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旧瓷餐具”8000千克、“旧瓷茶具”1330千克, 申报总价共计11906.11美元,申报商品编码均为6911101900,经查,实际货物属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商品。上述货物当事人均未实施检验而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构成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3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