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3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的监管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四项商品品名熔断管250V,数量20000个,CIF总价1320美元。经查,该项货物属于需入境验证民用商品,当事人进口时未向海关申请进口验证,并将其中9600个擅自使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保税核注清单、查问笔录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5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