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中草药茶包、姜枣颗粒等六项货物,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004905990(出口退税率为13%、监管证件代码Q,检验检疫类别无),总价94527.12美元。经查,实货第二、四、五、六项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106909090(出口退税率为13%、监管证件代码AB,检验检疫类别R/S),第三项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1012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监管证件代码AB,检验检疫类别R/S),出口上述货物均需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未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应检货物。
当事人在出口本次货物前两年内,以商品编码3004905990申报出口的中草药茶包和姜枣颗粒,均应归入商品编码2101200000、2106909090,涉及报关单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