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海关自2021年4月12日对当事人单位开展专项稽查。因被当事人缺乏海关相关知识,自行将报关单项下出口货物洗手液申报商品编码为3402209000,监管条件无。后经天津海关关税处进行商品归类认定,该商品应归入税号34019000,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M/N,属于出口应检货物。故当事人涉嫌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以上行为有相关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对外销售合同、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稽查记录、涉案货物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故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