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天津新港海关中报出口报关单项下热轧不锈钢卷板6776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2191266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总价119857.71欧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货物实际总价为119857.71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一极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中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不论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