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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操作柜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23 20:13: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2次

      当事人于2019年04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一票货物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操作柜商品编码8538109000(进口关税率3.5%,增值税率13%),数量为500千克总价为9562563日元第三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操作装置商品编码为8543709990(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率13%),数量为1个总价为3511270日元。经查上述第一项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8537101190(进口关税率5%,增值税率13%);第三项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8537101190(进口关税率5%,增值税率13%)。当事人单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2.21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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