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04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一票货物,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操作柜,商品编码8538109000(进口关税率:3.5%,增值税率:13%),数量为500千克,总价为9562563日元;第三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操作装置,商品编码为8543709990(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率:13%),数量为1个,总价为3511270日元。经查,上述第一项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8537101190(进口关税率:5%,增值税率:13%);第三项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8537101190(进口关税率:5%,增值税率:13%)。当事人单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2.21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