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第4项商品申报品名为贴片机感应控制板,申报税号为8479909090,货值44051元人民币;第7项商品申报品名为贴片机轴控制板,申报税号为8479909090,货值30206元人民币。经海关归类,上述货物税号应为9032899090,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共计74257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029.67元。
以上行为有归类认定书、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经审理,当事人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故定性违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0日